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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地方税务局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汇编(一)

发布日期:2008-06-01访问次数:作者:办公室 信息来源:市局一分局字号:[ ]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




—促进科技创新50条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宗旨

聚财为国   执法为民

●地税精神

创业   敬业   精业

●地税文化

树立三种理念

——新的税收理念,把支持和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新的服务理念,把纳税人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新的法治理念,把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作为第一职责。

发扬四种精神

——不断进取,争创一流的创新精神;

——奋发有为,敢为人先的开拓精神;

——知难而进,乐于奉献的拼搏精神;

——顾全大局,同心协力的团队精神。

创建五型机关

——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廉洁型和高效型机关

实现六大目标

——执法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管理科学化;建设一流队伍;提供一流服务;树立一流形象。


●工作定位

为政府分忧,为财政解难;

为发展加油,为稳定出力;

为群众服务,为地税争光。

●工作标准

符合政策坚决办;两可之间从宽办;

不懂政策辅导办;所有事项及时办。


 


目     录


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公开承诺

地税服务举措

 

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6、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7、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8、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1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1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1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17、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8、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5、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6、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7、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28、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29、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0、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1、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向汶川等地震灾区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注:财税[2000]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公开承诺

33、认真贯彻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税收执法、改进税收服务、严肃税风税纪,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廉洁型和高效型地税干部队伍,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扬州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34、严禁违法违规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税款减免,违者一律取消执法资格;造成税款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

35、严禁不征、少征、多征、转引税款,违者一律取消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6、严禁违法实施税务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税收强制保全措施,以及不履行和延迟履行法定职责,违者一律取消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7、严禁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务和从事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者一律待岗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8、严禁利用工作便利、职务影响接受纳税人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39、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借占交通工具、住房以及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一律待岗并如数退还钱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0、严禁接受纳税人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和参加纳税人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健身等活动,违者一律待岗并由个人按值支付消费项目;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1、严禁酗酒或酒后驾车,违者一律待岗;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2、对违反以上承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廉政行风投诉举报电话为:0514—2988033;涉税案件举报电话为:0514—2988158。各县(市、区)地税局监察室、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地税网站和市局开设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同时接受投诉举报。扬州地税网站的网址为:www.jsyz-l-tax.gov.cn。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举报地税人员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结论。




地税服务举措


44、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秉承“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强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打造和谐地税,推进全市社会经济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在创新服务方式上,地税人努力做到:完善功能性服务,落实实体性服务,优化程序性服务。

45、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执法权限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结果公开,主动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力建设阳光税务、透明税务。

46、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税法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扬州日报》开辟了地方税收《服务超市》专栏、在《扬州晚报》开辟了12366咨询台《回音壁》专栏,同时在扬州电视台、扬州广播电台等市级新闻媒体开展固定的税收宣传。

47、简化税收征管措施。对个体纳税人实行划卡缴税和简并征期管理,以缴库代替申报。对处于创业初期不具备汇算清缴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48、提供便捷纳税服务。推行一窗式服务、首问负责制和网上纳税申报,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的层次和质量。

49、优化税收减免程序。实行税收减免一次性审批,改变以往每年审批一次的减免税审批模式,对减免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推行税收优惠征前减免,改革传统“先征后返”的税收减免模式,实行“征前减免”,避免占用资金,促进纳税人更好地创业发展。

50、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检查重点由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转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是否都已享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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